法律分析:
人民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,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、最高人民、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。
人民受理案件的来源是:一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;二、公民控告和检举的;三、上级交办的;四、有关机关移送的; 五、犯罪人自首的; 六、自己发现的。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向人民控告、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。公民向人民控告、检举犯罪,可以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口头提出。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、检举时,应将控告、检举写成笔录,经控告、检举人确认无误后,由控告、检举人签名或盖章,同时向控告、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。控告、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,在侦查期间,应当为他保守秘密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,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。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方式;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。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。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,不影响人民审理。
Copyright © 2019- redlover.cn 版权所有
违法及侵权请联系:TEL:199 18 7713 E-MAIL:2724546146@qq.com
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